徐医大教字〔2019〕38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0月25日
徐州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过程,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突破口,充分利用学校科研优势和与行业密切结合的特色,建立“教学与科研互促、教师与学生互动、课内和课外渗透、自主与引导结合”的创新教育模式,优化创新教育运行机制,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营造鼓励创新文化氛围,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人才培养教学改革。 二、立项原则 1.注重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和动手能力的提高,强调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训练。 2.遵循“兴趣导向、自主实验、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项目的本科生或创新团队成员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国内外研究现状调研、研究方案的设计、具体研究和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3.注重实效,鼓励创新,重点资助选题科学、思路新颖、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具有创新和探索性且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团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各类学科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初期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等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3.各学院(部)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 各学院(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初审、季度考核、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学院(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部)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季度考核、中期检查、后期结题、材料归档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四、项目管理 (一)申报立项 1.项目申请人根据教务处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学院。 2.各学院(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填写学院(部)评审意见,确定学院(部)申报项目。 3.各学院(部)将申报项目按推荐排序由高到低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院推荐项目汇总表》,同申报材料一并送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部)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省教育厅进行推荐,再由省教育厅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季度管理 季度管理为自立项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季度(每年3、6、9、12月),各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联络人应及时督促项目主持人在每季度末依照管理要求在大创平台按时提交项目季度报告。 (三)中期管理 1.各项项目实施过半时要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采取学院(部)全面检查、学校重点抽查的方式,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各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应在每年5-6月期间组织本学院(部)中期检查工作。及时督促项目主持人在大创项目管理平台填写项目情况汇报表,并同时将项目中期报告以及项目中期成果纸质材料,由项目指导教师填写意见并签字提交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部)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各学院(部)联络人统一送交教务处存档。 2.学院(部)在季度管理和中期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较严重问题或无明显进展的,应上报校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无法解决,应及时终止项目继续运行,予以撤销。被中止的项目参与主持人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3.项目内容、导师、主持人、成员等重要内容变更或项目延期、终止应由项目主持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对项目变更或延期、终止等阐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导师、项目主持人签字),经由学院(部)审核,给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学院(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教务处审核认定并通知执行。变更生效后,教务处会将变更信息在大创平台进行修改。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能超过2次变更。 (四)结题验收 1.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学院为单位纸质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无误的项目,负责人需系统提交结题申请,系统审核,结题完成。 未能通过结题者一律不得参加下一批项目的申报,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大创项目。 教务处将对提交结题材料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合结题条件者,一律退回,同时指导教师连续2年不允许担任项目指导教师,二级学院当年申报名额下调20%。 2.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项目主持人需在大创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结题申请,并同时将项目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成果纸质材料交由项目指导教师以及主持人所在学院(部)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学院(部)公章后送交教务处审核结题。要求提交结题论文需为研究课题直接相关论文,原则上综述仅可以作为支撑材料,不能作为结题唯一成果。 3.项目结题时,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第一作者,导师可以作为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如有变更,需在论文发表前,提交申请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批准,否则不予结项。项目资助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应注明项目编号。 (五)后续管理 学校将每年度组织一次对于各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各学院(部)下一年度的项目指标。 五、经费管理和使用 1.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学院(部)资助、企业资助、个人筹资。 2.教务处对所有立项项目设立个人专项经费账户,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3.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做其他项目研究。各项目主持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经费需经导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4.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项目组成员用于发表与项目有关的论文所产生的版面费、申请专利费等必要开支。 (2)用于创新创业项目所需购买的图书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需提供购物发票和清单,累计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3)用于调研类项目研究所需的交通费(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限报项目研究时间内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票面上乘车人员姓名需为项目组成员),累计报销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项目组成员因项目需要外出调研的,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项目主持人要提供由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的调研计划(包括成员、时间、地点、所乘交通工具及经费预算等),报项目成员所在学院(部)存档备案。 5.报销时须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由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验收签字,学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6.项目经费共分两次报销。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以报销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中止经费投入。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剩余50%经费。 7.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主持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甚至追缴已拨经费:无故延期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经检查项目无明显进展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的;将经费挪作它用的。 六、指导教师的任务 项目指导教师由治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其具体任务是: 1.指导项目主持人填写项目申报书。 2.定期检查所指导项目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如季度检查、中期检查以及结项汇报等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研究并及时完成网上各项报告的提交工作,并对项目研究中的各环节给以及时指导。 3.为学生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关支持,如开放实验室、组织社会实践调研等。 七、政策保障 1.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学院(部)要积极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团队和个人提供相应实验场地,设备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2.对于申获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可获得相应加分,但加分应在项目结题之后。 3.学校对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量化计算办法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定期评选创新训练计划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项目,表彰优秀指导教师。遴选优秀的基础条件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4三条中一条: (1)项目顺利结题; (2)项目获奖或有突出成果的(项目成果获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并颁发有证书); (3)项目组成员(以徐州医科大学为单位且学生为第一作者)撰写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并发表在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 (4)项目成功获得专利(以徐州医科大学为单位且学生排名第一)。 4.学校每年对学生所在学院(部)项目结题情况进行统计考核,调整下一年度学院(部)申报项目数,结题情况优秀的学院(部)可以推荐一定比例的项目,直接参加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 5.各学院(部)可以参考本办法制定学院(部)配套奖励政策。 八、违纪处理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3.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4.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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