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教字〔2021〕9号
考务工作是学校立德树人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考务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加大对考试工作的改革力度,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及《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管理章程》,结合我校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部)、附属医院由分管教学领导,依照本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集中考试前要进行工作研究和布置:
(一)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召开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要求,包括命题(出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三)召开学生动员会,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高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建立诚信意识、遵守考试纪律。
第五条 巡视
教务处及各学院要进行考场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好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第一节课,须明确告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比例构成,开课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开设课程期末考试由开课学院配合教务处统一排考。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四)学生必须办理相关重修手续,方能参加重修考试。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理论考核一般以闭卷为主;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撰写学术论文、实验(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20-40%。
(二)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非百分制的需换算为百分制后方能进行网上录入。毕业论文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三)凡由于缺课、未完成实验、无故旷考等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 试卷命题与保密、试卷印制与保密、试卷的保管、考试管理、阅卷评分与成绩记录、考试成绩分析及反馈
(一)试卷命题与保密
1.考试命题严把意识形态关,不得在考务活动中有损害党的形象、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省、校关于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的工作要求,谨言慎行,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2.考试命题应严把质量关,教研室主任是试题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应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开拓的能力。试卷要求命题设计思路清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覆盖面大,除了考核学生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理解掌握情况外,也应包含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以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命题要求连续两年的重题率不超过10%,连续三年的重题率不超过20%。命题要紧跟学科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体现学科新进展,严禁陈题、旧题多年使用。试卷中表述方式应统一、规范、严谨;数据、单位符合标准;文字、插图清楚、准确,试题无重、无漏、无错。
3.具体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各教研室要积极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教研室从中抽取考卷。尚未建成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教研室必须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准备好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份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一份用于正考,另一份用于补考。
4.复习答疑期间,教师不能为学生划范围、列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漏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试卷印制与保密
1.课程结束前2周,各教研室教学秘书将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的试卷样稿及电子版报送至考试中心,需要印刷纸质版试卷的教研室,同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试卷印刷申请表》。
2.各教研室教学秘书接卷和印卷时,必须严格保密。一旦失密,将严格追查,并以教学事故相应条款处理。
3.各教研室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印刷好的试卷。核对要认真仔细,确保准确无误。
4.考试中心应严格保密,安排专人接印试卷,严禁学生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试卷印制场所;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洁。
(三)试卷的保管
1.试卷印制好后,由教研室指定两人以上领取,领取后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不得丢失、拆封和泄漏。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2.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试卷(包括正考卷和补考卷及答题卡)由各教研室按学号顺序排列装订、按专业班级顺序分别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3.各教研室于学期结束前将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电子版(A、B卷,含答案)报教务处备案。
4.各年级的试卷应按年级的顺序保管。试卷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5.教务处、各学院应对教研室保管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及试卷的保管情况。
(四)考试管理
1.学校与学院两级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将考试管理工作纳入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2.教务处的职责是:安排考试日程;统一安排考场;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均应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其考务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主考并全权负责,教学办主任和教学秘书在主考领导下,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环节,各学院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4.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本课程的考试工作,组织人员,培训监考,使各类考务人员明确职责,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考试纪律;处理考试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教务处。机考主考收卷时负责核对收卷数与实际考生数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应立刻查明原因,并报备教务处。
5.具体课程考试的试题命题、阅卷及成绩登录工作由教研室组织进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试卷,并对试卷命题质量、阅卷及成绩登录中的相关问题负责。负责命题与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的教师对试卷及课程成绩登记表所出现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6.对试卷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
7.试卷从命题到开考的全过程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8.监考人员由学院统一安排。学期结束考试应按下列比例配备监考人员:1个教学班安排1-2名监考。每个考场由学院指定一名监考人员作为主监考,负责考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9.每一位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每人每学年至少完成1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监考任务,并服从学院及教务处安排的监考任务。
(五)阅卷评分与成绩记录
1.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阅卷评分和成绩登记工作。
2.阅卷评分前教研室要召开阅卷工作会议,确定试题标准答案并记录教师阅卷分工情况。
3.要求教师集中阅卷,采取流水线作业法。评分标准应严格、客观、公正、准确、统一。最高成绩和不及格成绩(或最低成绩)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字。
4.教师阅卷时应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进行批阅。严禁使用铅笔及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进行批阅。阅卷教师应该在试卷试题上明确标出扣分点(或得分点)。
5.阅卷后,各教研室应对试卷进行统计分析,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分析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
6.教研室根据教务处发放的成绩录入密码,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学生成绩网上录入。各教研室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种情况(如缓考、无故缺考等),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以“0”分记。成绩录入结束,应仔细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提交。各教研室负责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名并加盖教研室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教学办主任汇总后及时交教务处存档。
7.原始成绩单只能由各学院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传送,严禁私自或随意涂改。考试成绩一律由教务处公布,其他人不得向学生透露,如私自透露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8.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后,任何人无权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将原始试卷送教务处,经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改、备案并通知有关学院。
9.学生可通过教务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上查询自己的成绩。若本人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学院教学办汇总后交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对成绩有误的教务处统一更正。
(六)成绩分析及反馈
加强对考试质量的评价,要求开课教研室对每门课程的考试作出试卷分析、小结并存档。各教研室对上学期所有考试课程涉及教学班开展试卷讲评,对试卷中的难点、考点及考试中高失分点等进行讲解、分析及总结。对于不及格率超过10%的课程进行教学反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每门课程考试后均按要求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分析软件和正方教学管理系统对试卷进行分析。试卷分析体现试题的难易度和区分度等,可评估该考试的质量。若该考试成绩分布合理,即可将成绩录入,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如成绩分布不合理,试题偏难/易,成绩偏低/高,需认真进行总结,找到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教务处。试卷分析包括:教学内容在考试中的对应比例;基础知识、综合知识、难点在考试中的比例及得分(学习)情况;题目和知识点得分分析;分数分布分析等。其中,要重点分析各章节所占的比例,以往试题的重复率以及学生考试中的扣分点,成绩优秀率和不及格率。分析结果交于教研室全体授课教师共同讨论,并将其用于下学期的教学改进工作。
第十条 题库建设
科学、系统的题库是教考分离的前提条件。题库建设采取购买和自建的方式进行,购买已经使用成熟的题库,购买不到的,由教研室根据题库建设要求自行组建。各教研室要加强题库建设,对已有题库要不断补充完善。
第四章 考试纪律
各学院在考前要做好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违纪、作弊,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清场,除了必要的文具,要保证座位周边没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没有达到清场要求的,监考老师可以拒发试卷,直到清场满意。检查考生是否隔排、隔位就坐(平台教室隔位不隔排,阶梯教室隔位隔排),监考人员应对考生的座位进行重新调整,要至少保证调整前左右座位考生完全更换。
(二)开考前5 分钟,宣读《徐州医科大学考场规则》,向考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再次强调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关闭设备,交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入书包内,统一存放在讲台前的物品存放处。监考人员在黑板上书写“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携带通讯设备,一律以作弊处理”,规定可使用通讯设备考试的除外。
(三)试卷分发后,监考人员需提醒考生填写姓名和学号,于开考30分钟内认真完成考生证件核验工作并核准考场内考生人数与实发试卷份数。
(四)监考过程中,除印刷字体不清楚、试卷装订有误外,不准回答考生任何与考题有关的问题。凡暗示或指点考生答题,协助考生作弊或包庇考生的监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在考场内应关闭通信工具,严禁吸烟、聊天及阅读书籍、报刊、批阅试卷等与监考无关的工作,除非特殊原因,不准擅离考场,且必须一前一后或一左一右站立监考。
(六)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答卷。终考时间到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并依序收回试卷。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清点试卷(答题卡)份数,并与实际考生人数核对,确定份数无误后,才能准许考生离开考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后,按考试班级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连同考场记录一并转交相关教研室主任。
(八)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监考人员要收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当事人在《考场记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中认定签字后,才能令其离开考场;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考试结束时连同试卷和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及时交教务处,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巡考人员职责
(一)巡视、检查各考场环境和考场秩序,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二)检查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检查考生是否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生有权制止、批评、取消考试资格,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四)根据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巡考记录”并签字。
(五)巡考结束,学院领导、教务处巡考人员将“巡考记录单”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均不得离开考场。省或国家级考试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二)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等级考试还应同时携带准考证,按座位号或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置于座位左上角。
(三)考生在平台教室隔位就座,阶梯教室隔排、隔位就座。
(四)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五)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六)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如果已经带入,必须在考试前上交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规定可使用通讯设备及辅助材料的除外。
(七)课程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替考、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或利用通讯工具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认定为作弊,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待考试结束后即时将考生违纪情况报告教务处;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八)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不准以任何理由擅离考场,否则以放弃考试论处;如急需出考场者,需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考生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工作人员可以立即终止其考试: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允许随意离开座位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在考场内设施(桌、椅、墙壁、地面等处),或考生衣物、身体等部位,以及允许带入考场的文具上抄写和考试有关内容的;
11.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有违犯,按考试违纪论处,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学籍,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一)监考教师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向违纪或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无法见证的由学校考试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可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考场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三)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教务处收到《考场记录》后,将认定结果通报至各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行文,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到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考生有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向考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可对该门课程进行重修或重考,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