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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遴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

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

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开拓学生国际视野,提升学生国际竞争力,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本科学生境外学习项目选拔管理,保证遴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主办的分批选派省内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生利用暑期前往境外知名高校学习交流,境外学习费用由省财政提供资助,平均每生5万元,包括学生的往返国际机票、签证费用、在外学习的学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个人消费除外)。学生学习期满回国后,由派遣学校根据国外大学提供的课程结业证书及学业成绩单,对其修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记入学生成绩系统。

第三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的遴选工作要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学派学生的遴选工作每年二月集中选拔。新增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单独组织选拔。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报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具备优秀的英语水平,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通过英语四级成绩在500分以上,达到国外大学项目设定的英语语言要求,有较高外语阅读及课堂学习交流能力;

(四)无出国经历;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的,在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三)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受学校违纪处分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遴选工作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

第九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遴选工作条例,领导和监督遴选工作,审批选派学生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遴选工作的其它重要事项。各院(系)设立遴选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学生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选派学生遴选工作程序是:

(一)学生个人根据遴选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全额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院(系)推荐遴选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面试和评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择优确定拟选派学生名单并公示七天,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经学校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江苏省教育厅上报选派学生正式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在遴选过程中有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应撤销其遴选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参加学生境外学习全额资助项目的机会。

第十三条 选派名单公示后因学生个人原因提出放弃的,学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全额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