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和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徐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徐医〔2008〕107号),现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认定和老生的调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贫困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等级及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A类(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B类(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C类(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材料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二)认定程序
1.新生报到之前,学校已随录取通知书向每位新生寄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持加盖过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程序进行认定。
2.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生和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贫困生,纳入贫困生数据库,但各院(系)要深入调查了解,做好这部分同学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
二、老生贫困生认定、调整工作
1.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需继续申请认定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需继续申请认定而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如家境继续恶化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做详细说明,经审核贫困等级由一般困难更改为特殊困难者,应在数据库中修改贫困等级;如家境有所改善的学生经审核,贫困等级由特殊困难更改为一般困难者或已不再属于贫困生情况者,直接在数据库中更改等级或从数据库中删除。
3.原先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发生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或其他特大意外事故等,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应按照《徐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要求,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程序进行认定。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资助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关系到我校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院(系)要严格按照《徐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执行,成立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组,规范工作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生工作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各院(系)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后认定的A类、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6.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处分。
7.请各院(系)于10月14日前完成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调整、建档和汇总工作,将汇总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其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稿由学生本人留存,院(系)留存复印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实盖章后,一份返还院(系)留存,另一份学生工作处备案。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号楼110办公室),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zizhu@xzmc.edu.cn(联系人:杨培松;联系电话:83262073)。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