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我院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充分发挥其激励我院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者。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指标。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对象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具体下达名额至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申报汇总表》等。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第十二条 国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