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5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学士学位和硕士、博士学位相关的秘书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学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副主席中须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需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工作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查批准各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名单;
三、监督各分委员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的相关工作,审核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并表决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核各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七、做出撤销已获得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八、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核、决定本单位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组织本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材料初审工作;
三、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和工作程序,进行学士学位资格评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推荐本单位相关学科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六、推荐本单位各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七、审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八、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主席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上报授予学位名单及材料;
二、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指导、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三、组织评选各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受理增列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和每年度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
五、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指令,受理学位评定、导师增列等事项的特殊申请。
七、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行召开主席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主席召开部分委员临时工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核准。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汇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应指定其所在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列席会议并负责汇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