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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7日 浏览次数: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立德树人与依法治校相结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捡拾他人财物不返还丢失者或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但不收取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与考试内容无关)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允许随意离开座位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已传、已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4、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事后查实的;

5、在考场内设施(桌、椅、墙壁、地面等处),或考生衣物、身体等部位,以及允许带入考场的文具上抄写和考试有关内容的;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8、考前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修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根据试卷卷面大体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违章电器的,没收其器具,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火灾或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3次以上,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累计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宿舍晚间关门后,攀爬墙、水管、阳台等进出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以暴力手段阻碍宿舍管理人员或晚就寝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将给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于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对违纪行为进行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院(系)发文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对于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院(系)对违纪行为进行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发文处分;

(三)对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对违纪行为进行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处分;

(四)如学生因考试违纪给予处分的,由教务处将违纪情况通报院(系);院(系)对违纪行为进行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根据违纪情况原始材料、院系查证材料及院系处理建议,对违纪事实做出认定,将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结合材料复核工作程序,提出处分建议;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处分。

(五)涉及不同院(系)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院(系)及有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院(系)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并由学生本人在《学生纪律处分意见表》上签字;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不影响处分程序正常进行;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7日内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送达,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处分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可提前解除其处分。处分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受到的警告以上处分,根据学生毕业实际时间,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若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申诉的具体办法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